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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不能“越位”“缺位”“错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14 黑龙江日报

  王敏学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当前,我省在纠正行政执法领域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方面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有些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有利可图的争着管,无利可图的就相互推诿扯皮,形成了“见利当仁不让,无利谦虚礼让”的恶性执法现象,造成诸如体现政府服务功能、增强工作强度、约束行政执法人员权力、加大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地方法规、规章执行得不好,不到位,有些甚至根本没有落实,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因此,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全面执法就显得十分重要、迫切。为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力度,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要从探索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制入手,重点研究建立约束激励、限定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责任追究等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从科学设计行政执法机制入手,重点研究执法的时限、条件、方法、措施,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从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入手,加大督促整改力度,适时追究行政不作为,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确保严格、规范、全面执法,是我们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关键环节,“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见利当仁不让,无利谦虚礼让”的恶性执法现象,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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