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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不到货 商场怎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2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段晓宁)马女士在西安市易初莲花长缨店家具广场某专柜看中了一套沙发,先后交了全款4000元。等取货时,却发现该品牌在易初莲花的专柜撤了。马女士找到易初莲花家具广场,得到的回答是她交钱时并未在商场的收银台交,所持的“莲花家具广场售货凭证”上没有易初莲花的公章,对此商场不负责。

   取沙发时发现专柜撤了

  11月11日,马女士在易初莲花长缨店家具广场丽星专柜看上了一套“欧米佳”沙发,按照导购员说的“样品特价,必须把款交清才能拿货”,随后马女士分两次给导购员交了货品全款4000元,对方给她开了一张“莲花家具广场售货凭证”。

  由于家里装修,付完款后,马女士和专柜约好11月22日再提货,沙发暂放在商场。22日,马女士来到易初莲花商场,却发现该专柜已关门,透过门缝看到里面空空如也。着急的马女士来到了易初莲花家具广场商管部,得知丽星专柜已撤柜。但商场方认为马女士交的钱并没有交给商场,所以商场不负责。

  马女士对此解释觉得很不明白:“专柜不见了,易初莲花怎么会没有责任?”

  易初莲花称不负责

  12月5日,易初莲花家具广场销售部经理贾敬就此事解释说,马女士所持的“莲花家具广场售货凭证”上没有易初莲花的公章,不能作为财务凭证,所以商场不负责。“商场无法控制柜台上的购物凭证,钱没有交到收银台,我就不能确定这笔交易是否存在过。”不过贾敬表示,商场会积极帮助顾客联系专柜经营者,尽快处理这个问题。

  记者多次拨打专柜经营者朱黎东的电话,对方一直关机。在莲花家具广场,记者看到几张张贴的“提示公约”,表示“请到收银台交款并索取有效的票据,这是您解决售后服务的唯一凭证”。对于这份没有日期的公约,马女士提出了质疑:“上面为什么没有标明时间?以前来的时候,就没有看到有这个提示。”

  律师认为易初莲花应负责任

  对此,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琼表示,首先,作为消费者,没有办法判断应该在收银台或者专柜交钱。易初莲花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发出此类提醒,而这份没有日期显示的提示,不能证明易初莲花当时作出了提醒;其次,易初莲花应该确保柜台的销售行为是合法的,消费者是在商场里面把钱交给了导购员,就说明商场对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有了授权行为。出现这样的事情,易初莲花应该负责任。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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