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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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3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韩洁、周芙蓉)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7日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将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分为三类,并分别对各类会议进行了相关规定。
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管理办法》还对三类会议的天数、人数、地点及会议费开支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