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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详解 新规明确绿地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42 云南日报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明确了绿地所有权和特殊情况时临时占用绿地的处理方法。

  《办法》规定: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
该单位所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的绿地,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的绿地,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绿地,归个人所有。

  《办法》同时指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绿地外,其余临时占用绿地的,均应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原址按原面积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城市道路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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