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清理四规范性文件 为非公经济发展解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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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0:14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12月8日消息(驻厦门记者 黄立新、陈庚 通讯员 吴会明):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对1979年至2006年7月1日之前该区政府及政府办颁布的、有效且尚未废止的,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和权益保护,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或修改4部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 3件,修改1件。
据介绍,此次废止或修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形势的需要,消除影响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其平等市场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在平等竞争和企业发展中解套铺路。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厦门市集美区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1979年至2006年上半年集美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因用电紧张形势已发生变化的《集美区关于实行限电措施的通知》;因工作已结束的《集美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集美区清理规范“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意见》。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是:1979年至2006年上半年集美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集美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的依据为该办法第六条关于可以享受科技三项费用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及个人排除在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