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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通知审计机关查公款私存问题权限扩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4: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8日电 据中国审计报消息,近日,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在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范围、内容,查询的程序和要求,金融机构的协助和保密义务、审计机关和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查询的相关文书格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是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308号)的基础上,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修改形成的。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与原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相比,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新增加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和查询个人存款工作,经

审计署、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研究,联合出台了该《通知》。 《通知》的印发执行,对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资金活动,揭露查处公款私存及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行为;对于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监督权力的滥用,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机关有权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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