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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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0:5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北京消息 国家发改委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职工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提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的九项费用包括: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