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个人组织散发小广告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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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1:30 北京晨报 | |||||||||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出修改 晨报讯(记者 朱烁)个人组织散发小广告也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修改昨天通过表决,新规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定稿中“50万元”高额罚款不仅适用于单位和企业,其矛头也指向个体户等个人。
根据新条例,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在建筑物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广告最高可罚款1万元。在街头信手涂鸦即使不为挣钱也在挨罚之列。此外,擅自利用或者组织以上行为的最高可罚50万元。记者注意到,修正案一审时将此高额罚款限定在“企业和单位”,但最终定稿删去了这样的限定。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负责人明确表示,此罚则将个体户等个人也纳入其中,只要是幕后组织者,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昨天,《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定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最后的定稿对特殊情况作出了必要的限制,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过激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制止行为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