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公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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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1:4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国家发改委8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职工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九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据北京晨报报道,25日,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在向北京市人大代表进行工作汇报中表示,北京市将规范中小学教师工资,规范后工资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另外,提高教师工资也是为了解决现在教师流动问题。 全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近日启动,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此次工资改革中,教师工资上涨幅度最大。北京将对教师基本工资进行调整平均涨幅约300元。(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