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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金计入定价成本 教师工资将不得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1:48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汤慧梅)昨天,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稿明确了教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称,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
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都 要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

  对于教职工工资、福利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 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租赁费、修理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和其他公用支出都包括在高中教育培养成本范围之内。而对于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对外投资等支出费用则不能算在其中。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职工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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