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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明年1月1日执行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1: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昨天,合肥市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开始,该市将执行新的政策,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

  合肥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
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申报

  自明年1月1日起,合肥市规定,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个体工商户等按20%比例缴费从明年1月1日起,合肥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根据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政策,合肥市决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下岗、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自200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20%,不再执行17%的费率。

  ●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县(区)从2007年起调整。

  在2007年年底前,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的人员,各年度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记入比例与单位划入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关系接续

  协保人员——

  合肥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本人自愿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缴费。

  事业单位转企业职工——

  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原来的个人缴费应予转移,所转金额作为期初额记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内外流动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

  企业职工身份转变——

  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基本养老金计发

  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计发原待遇时,不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自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再办理因病退职手续,不能享受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自然年度取值。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时,分子按结算年度取值,分母按自然年度取值。在计算本人退休上年缴费工资指数时,1月份至6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12月份平均缴费基数;7月份至12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平均缴费基数。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养老金支付

  合肥市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待遇。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抚恤金。重复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一经查实,重复领取金额予以追回,对拒不退还多领金额以及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合肥市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

  (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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