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个人买房只能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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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2:13 京华时报 | |||||||||
据《楚天金报》报道 7日,武汉市房产局宣布,已出台政策规定,境外机构在汉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购买自用商品房,但购房时需提交本市工商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资金证明和买房属于自用的承诺书。 来汉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需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用合同或学籍证明;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资金证明和买房属自用的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人员,不得再购买非自用、非自住的商品房,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