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爆炸案10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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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2:14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发生在今年春节期间、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的“林州爆炸案”,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6名涉案的原政府公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和张红生4人合股承包经营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并分工负责该公司下属的四个生产区。去年8月
法院认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和张红生4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此外,申喜栓还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4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年、4年和3年有期徒刑。 6名原政府公职人员也被判刑。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