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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须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2:3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2月8日讯(记者 赵治国)《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租赁等做出了规定:经济适用房实行公开销售,其价格须向社会公示,申请者以市场价格出售首套经济适用住房后将不得再次购买。

  经济适用房价格须公示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和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和出租。

  经济适用房实行公开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主管部门应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房源不足时可公开摇号

  新办法规定,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承租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年限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换购。上市出售的,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条件改善后,应退出已承组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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