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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医治艾滋病人取消行医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2:4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2月8日讯(记者 范俐鑫 黄强)今后,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将依法受到处罚,甚至被取消行医资格。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他们享有的婚姻、就业
、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时,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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