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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4:3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据中新社消息,国家发改委8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
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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