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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警方羁押了406天(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5:26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他被警方羁押了406天(图)

  代县一影楼老板被无罪释放后,提出民事赔偿索清白

  新闻前缀

  到今年12月16日,蔡建军从看守所出来就满两年时间了。超过这个时间,他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将超过时效。11月22日记者采访时,他说,请求人身伤害赔偿,要的不仅是公平,还有自己的清白。蔡建军今年34岁,捕前是太钢峨口铁矿工人,还开着一家照相馆。几年前,作为杀人嫌疑犯,他被警方羁押406天。后经忻州市中院宣判无罪释放。今年,他拿到了两万多元的国家赔偿。

  蔡建军何以成了杀人疑犯?法院为何宣判他无罪?国家赔偿已经拿到,他还要求什么赔偿?

  影楼女老板被杀门把手上发现一枚指纹

  2003年11月5日早晨,安丽琴像往常一样来到代县峨口镇新凯达影楼上班,眼前的情景让她惊呆了。老板尹艳珍倒在门口的血泊中已经死亡。尹艳珍是峨口镇富村人,24岁。代县公安局尸检报告证实:死者损伤部位在头部及颈部,头部损伤较重,裂口多达11处,出血量大,且符合锐器损伤特征,系失血性休克。胃内食物充盈,很多食物为原始状态,据此分析推断其死亡时间为11月4日晚6-8时。

  警方现场勘查发现,尹艳珍衣着整齐,屋内摆设一如从前。地毯上、床上、门上有大量血迹。门把手上有一枚指纹,经化学显示为潜血指纹,纹线清晰。经鉴定,该指纹为蔡建军右手拇指所留,但不具备化学化验条件。

  曾经的东家被捕指纹吻合、两人间素有矛盾

  尹艳珍被杀,蔡建军成了嫌犯。这除因为那枚潜血指纹外,还因为两人的矛盾。1999年,蔡建军租房子开了间影楼。2000年,妻子怀孕,影楼的生意忙不过来,便招了尹艳珍做学徒。2002年,蔡建军查出患有高血压,工作之余大部分时间在家休息,影楼基本上由尹艳珍打理。

  2003年1月,蔡建军将影楼转给尹艳珍。转出之后,蔡建军认为影楼的电话机等物属于自己要取回,尹艳珍却认为影楼的所有东西已转给自己,双方不断产生磨擦。

  2003年4月20日,蔡建军又开了一个照相馆,地点在尹艳珍影楼的隔壁,且进了楼梯要先路过蔡建军的照相馆,才能进到尹艳珍的影楼。不久,尹艳珍的影楼挪了地方,搬得更靠近楼梯口。之后,双方矛盾一直为未能化解。

  2003年11月4日尹艳珍被杀,次日下午蔡建军作为嫌疑人被代县警方带走。11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蔡被刑拘。11月9日,被逮捕。

  法院:确有嫌疑,但证据不足2004年12月16日,蔡建军被释放

  蔡建军被送进看守所后,一关就是406天。其间,他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杀人,尹艳珍的死与他无关。

  2004年10月21日,检察机关向忻州市中院提起了公诉,指控蔡建军杀害了尹艳珍,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2004年11月10日,忻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蔡建军辩称,案发当日他没有到过尹艳珍的影楼。门把手上之所以会留下他的指纹,是因为案发前两天,他到自己照相馆时路过尹艳珍的影楼门口,五六个人正好站在那儿,为了走过去,他推过尹艳珍影楼的门。

  辩护律师指出,这个潜血指纹能够证实蔡建军的右手接触过门把手,但不能证实被告人进到屋里,更不能证实进屋杀了人。潜血指纹是何时形成的?手指上的“潜血”是谁的血迹?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作案凶器、目击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又都缺乏。仅凭一个血型不清、来源不明的指纹鉴定来指控被告杀人,显然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蔡建军与尹艳珍有矛盾,不能排除蔡建军有作案动机。案发当时蔡建军的活动情况,证人证言不吻合,故其有作案时间。潜血指纹证明蔡建军接触过此门,但何时所留、血是谁的,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实。综上,蔡确有作案嫌疑,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蔡建军杀害了尹艳珍。

  2004年12月9日,忻州市中院判决蔡建军无罪。12月16日,蔡建军被释放。此时的蔡建军面色憔悴,头发花白,走路也一瘸一拐的。见面后,女儿一直没有开口跟他说话,而他也竟把女儿认成了自己的妹妹。

  要求民事赔偿辩护律师:蔡身体已受损害公安局:要先查有无刑讯逼供

  一审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蔡建军无罪。那么,公安机关拘留他错了,检察机关批捕他也错了。2005年1月15日,他向代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元。3个月后,他又向忻州市检察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对本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如对申请持异议,亦请作出书面决定。

  2005年的最后一天,代县检察院做出了刑事赔偿决定。按照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蔡建军近2.6万元。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有了,但蔡建军认为这个赔偿远远不能弥补他的损失。案发前,蔡建军是太钢峨口铁矿选矿厂的职工,干的是重体力活。从看守所出来后,视力下降、腰椎间盘突出,近10个月时间不能上班。最后上班,也只能选轻一点的活干。而随着工种的更换,他的工资也少了很多。蔡建军说,他之所以视力下降、腰椎间盘突出,是因为在羁押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他认为,自己人身所受的伤害应该得到公安局的民事赔偿。2006年4月,蔡建军找到代县公安局,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5万元。

  辩护律师说,蔡建军身体遭受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就此要求民事赔偿是可以的。代县公安局田兴文局长说,公安局拘错了、检察院捕错了,就此要求的国家赔偿与现在蔡建军要求的民事赔偿是两回事。要求民事赔偿在法律上肯定能说通,但这要有个前提,那就是打人的事实客观存在。有没有刑讯逼供,这得检察机关查证落实。

  田兴文局长还说,尹艳珍被害案,目前还没有新的进展,谁是真正的凶手尚待进一步侦查。

  记者手记

  蔡建军能被宣判无罪,得益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经法院宣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二是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侦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疑罪从无;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明确确立。忻州市中院对蔡建军作出无罪判决,是第三个表现的直接体现。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一方面可确保国家刑罚权规范运转;另一方面可促进侦查机关和司法人员证明犯罪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推进国家司法体制的进步。蔡建军被判无罪,是对其人身权利的积极保护。

  本报记者叶恒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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