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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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7:42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国家发改委8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职工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据中新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