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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领班侵吞14万获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8:04 南京晨报

  南京某高校培训中心总台原副领班马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14万余元,案件侦破后仅追回4.44万元。今年10月,马春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随后遭受财产损失的某高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马春尚未退赔的9.56万元。昨天,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校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侵财型案件中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向侵财犯罪人追偿财产,这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多见,对遏制经济犯罪极具威慑力。

  14万营业款莫名没了

  现年28岁的马春,几年前被江苏省属某高校培训中心聘为总台服务员,后担任副领班。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间,马春利用为客人开住宿发票、收取营业款、编制营业日报表的便利条件,采用藏匿、销毁发票的手段,将单位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胆大精明的她原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岂料还是东窗事发。案发后马春于2005年9月退出赃款4.44万元,不仅如此,其组建不久的小家庭也因此而解体。今年10月9日,经鼓楼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马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她被投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坐牢也要把赃款吐出

  案发后,某高校除马春退赔4.44万元外,尚有9.56万元未能追回。由于此类刑案无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刑案公诉方鼓楼区检察院建议,某高校于10月31日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法院到南京女子监狱设立临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马春以某高校诉称的财产损失数额不明确、自己已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及目前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表示不愿意退赔侵占款。针对抗辩,高校一方坚持诉讼主张,表示绝不让犯下职务侵占罪的马春在经济上占便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春的违法行为虽已得到刑事严惩,但尚未退赔的余款理应返还给单位。法院判决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某高校9.56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4830元,由马春负担。

  以案说法

  一起值得倡导的诉讼

  此案中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向侵财犯罪人员追索侵占损失,让犯罪分子既受刑罚且经济上也捞不到好处,此举既能维护单位利益,又能震慑犯罪,应该值得肯定。通过民事追索的意义还在于,被告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则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只要查实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实施执行。即使被告现在无财产可执行,但其出狱后仍将随时处于被执行的法律威慑之下。通讯员李自庆李娜记者束宇

  作者:/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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