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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工资不能低于公务员 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0:01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昨天,国家发改委就《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中学校的学费价格制定应以教育培养成本为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
用支出构成。其中,列入成本的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W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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