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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的工资 不准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2:44 法制晚报

  高中教师的工资 不准低于公务员

  本报讯 (记者 饶沛)昨日,国家发改委将《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挂上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

  一、一个地区同类学校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二、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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