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放走打人者客运公司被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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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4:2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靳洪高志海)田先生在公交车上与人发生口角被殴,司机途中却将打人者放走。因此田先生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田先生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2600余元。 去年12月5日下午,田先生乘坐客运公司无人售票公交车上班时,由于车上拥挤,田先生与两乘客发生口角,两乘客殴打田先生。车行途中,公交司机停车放人,致使两侵害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客运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也有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田先生被打时,客运公司职员完全可以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一些避险措施,但客运公司却未尽协助义务,放任侵害人下车逃走,致使田先生无法向侵害人请求赔偿。客运公司已构成违约,对田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J1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