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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方政府法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5:4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西安12月9日消息(记者雷恺) 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方政府法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明天(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对推动陕西农业资源发展、加快陕西产品走出国门将起到有力作用。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分7章43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
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注销,停止使用。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世界通行的国际品牌保护制度。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我国于1999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开始了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试点工作,2005年修订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目前,我国已有500多个产品正式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陕西已经有“陕西苹果”、西凤酒、蓝田玉、韩城大红袍花椒、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洋县黑米、延川红枣、临潼石榴等13个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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