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方政府法规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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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5:4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西安12月9日消息(记者雷恺) 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方政府法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明天(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对推动陕西农业资源发展、加快陕西产品走出国门将起到有力作用。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分7章43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世界通行的国际品牌保护制度。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我国于1999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开始了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试点工作,2005年修订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目前,我国已有500多个产品正式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陕西已经有“陕西苹果”、西凤酒、蓝田玉、韩城大红袍花椒、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洋县黑米、延川红枣、临潼石榴等13个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