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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国家财产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6:40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2月9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三明市一国有投资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房产据为己有并办理了产权证。后来,该经理因贪污罪入狱15年。由于司法机关的疏忽,没有及时没收房屋产权证,该经理出狱后,凭借手中的房产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房屋,并且在一审、二审中获得胜诉。日前,三明市中级法院纠正了这起错案,违法犯罪取得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1988年,任福建省三明市一国有投资公司经理的温某利用职务之便,用公司资金购买了一套公寓,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登记。一年后,温某又通过关系,将公寓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领取了房产证。

  不久,温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间,邵某奉命调入该投资公司主持工作,上级单位为解决邵某的居住问题,遂将被司法机关没收的那套公寓分给邵某居住。

  2004年,刑满释放的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返还该公寓。由于温某手中持有房产证这一“确凿”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邵某10日内迁出该公寓。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尽管被迫迁出房屋,邵某仍继续搜集证据申诉。2005年9月,三明市中级法院在审查邵某的申诉材料时,调取了温某以前犯罪的案卷材料,发现该公寓是温某任经理期间贪污公司财产所得。由于司法机关在对温某判刑后没有及时没收其产权证,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又孤立对待证据,忽视了产权证的特殊由来,导致“贪污所得财产受到法院保护”的荒唐一幕发生。

  发现错误后,三明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以违法犯罪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公寓属于国有公司所有为由驳回温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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