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师工资不能低于公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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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7:16 深圳晚报 | |||||||||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 高中教师工资不能低于公务员
据京华时报报道8日,国家发改委就《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高中学校的学费价格制定应以教育培养成本为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其中,列入成本的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学校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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