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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个人出租房缴税新规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8:14 国际在线

  为遏制江苏省房屋租赁市场的炒房现象,规范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12月8日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印发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了解到,这是江苏省首次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作出的新规。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省地税人士12月8日晚对《办法》作了解读。

  ·台湾岛内分裂活动

  ·台湾问题与东西德问题的本质区别·中国政府努力

  ·"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据实申报者——

  个人租金收入×税率5%

  规定: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以租金收入和综合征收率5%计算征收。解读:这是江苏省首次明确个人出租房的综合征收率。上述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而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了便于征管,对如实申报出租租金的纳税人,将原来纳税人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统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如某人每月如实申报出租金收入1200元,其应纳税额就是:1200(租金收入)×5%(综合征收率)=60元。

  想钻空子者——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规定:纳税人如果有以下3种情形的,地税机关还可以按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仍逾期不申报的;三、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解读:“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的租金标准参考价来计算,而且还要适时调整。举个例子,某人在南京新街口地区有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假设地税部门不知此人的月租金收入,而该地段同类房屋目前平均月租金是2000元,那么地税部门对“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计算办法是:2000(元)÷100(平方米)×5%(综合征收率)=1,那么其每月应纳税额应该是:100(出租房建筑面积)×1(每平方米核定税额)=100元。

  交租新界定——

  不提供地税发票可拒付租金

  规定:个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个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或由代征方依法代征税款。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解读这里提到的“代征方”,指公安、房管、街道、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9年发文指出,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找不到出租人的,为方便征管,可将承租人确定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承租人而言,出租人如果未提供发票,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省内有关部门正在根据本省实际拟定该办法的执行细则,不日将出台。(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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