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了国家赔偿还要民事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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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0:02 东南快报 | |||||||||
到今年12月16日,蔡建军从看守所出来就满两年时间了。超过这个时间,他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将超过时效。蔡说,请求人身伤害赔偿,要的不仅是公平,还有清白。 蔡建军今年34岁,被捕前是山西省代县大钢峨口铁矿工人。几年前,作为杀人嫌疑犯,他被警方羁押了406天。后经忻州市中院宣判无罪释放。今年,他拿到了2万多元的国家赔偿。
那么,蔡建军何以成了杀人嫌犯?法院为何宣判他无罪?国家赔偿已经拿到,他还要求什么赔偿? 2003年11月5日早晨,安丽琴像往常一样来到代县峨口镇新凯达影楼上班,可是,眼前的情景让她惊呆了。老板尹艳珍倒在门口的血泊中已经死亡。尹艳珍是峨口镇富村人,24岁。 代县公安局尸检报告证实:死者损伤部位在头部及颈部,头部损伤较重,裂口多达11处,出血量大,且符合锐器损伤特征,系失血性休克。胃内食物充盈,很多食物为原始状态,据此分析推断其死亡时间为11月4日晚6—8时。 警方现场勘查发现,尹艳珍衣着整齐,屋内摆设一如从前。地毯上、床上、门上有大量血迹。门把手上有一枚指纹,经化学显示为潜血指纹,纹线清晰。经鉴定,该指纹为蔡建军右手拇指所留,但不具备化学化验条件。 尹艳珍被杀,蔡建军成了嫌犯。这除因为那枚潜血指纹外,还因为两人的矛盾。2000年,妻子怀孕,身为影楼老板的蔡建军便招了尹艳珍做学徒。 2003年1月,因为生病,蔡建军将影楼转给尹艳珍。转出之后,蔡建军认为影楼的电话机等物属于自己要取回,尹艳珍却认为影楼的所有东西已转给自己,双方不断产生摩擦。 2003年4月20日,蔡建军又开了一家照相馆,地点在尹艳珍影楼的隔壁,且进了楼梯要先路过蔡建军的照相馆,才能进到尹艳珍的影楼。不久,尹艳珍的影楼挪了地方,搬得更靠近楼梯口。之后,双方矛盾一直为未能化解。 2003年11月4日尹艳珍被杀,次日下午蔡建军作为嫌疑人被代县警方带走。11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蔡被刑拘。11月9日,被逮捕。 蔡建军被送进看守所后,一关就是406天。其间,他始终坚持自己没杀尹艳珍。 2004年11月10日,忻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蔡建军辩称,案发当日他没有到过尹艳珍的影楼。门把手上之所以会留下他的指纹,是因为案发前两天,他到自己的照相馆时路过尹艳珍的影楼门口,五六个人正好站在那儿,为了走过去,他推过尹艳珍影楼的门。 辩护律师指出,这个潜血指纹不能证实被告人进到屋里,更不能证实进屋杀了人。仅凭一个血型不清、来源不明的指纹鉴定来指控被告杀人,显然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蔡建军与尹艳珍素有矛盾,不能排除蔡建军有作案动机。案发当时蔡建军的活动情况,与证人证言不吻合,故其有作案时间。潜血指纹证明蔡建军接触过此门,但何时所留、血是谁的,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实。综上,蔡确有作案嫌疑,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蔡建军杀害了尹艳珍。 2004年12月9日,蔡建军被判无罪。12月16日,被释放。 一审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蔡建军无罪。那么,公安机关拘留他错了,检察机关批捕他也错了。 2005年1月15日,他向代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元。3个月后,他又向忻州市检察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对本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如对申请持异议,亦请作出书面决定。 2005年的最后一天,代县检察院做出了刑事赔偿决定。按照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蔡建军近2.6万元。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有了,但蔡建军认为这个赔偿远远不能弥补他的损失。蔡建军说,从看守所出来后,他视力下降、腰椎间盘突出,而这都是因为羁押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2006年4月,蔡建军找到代县公安局,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5万元。 辩护律师说,蔡建军身体遭受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就此要求民事赔偿是可以的。代县公安局局长田兴文说,公安局拘错了、检察院捕错了,就此要求的国家赔偿与现在蔡建军要求的民事赔偿是两回事。要求民事赔偿在法律上肯定能说通,但这要有个前提,那就是打人的事实客观存在。有没有刑讯逼供,这得检察机关查证。 田兴文局长还说,尹艳珍被害案,目前还没有新的进展,谁是真正的凶手尚待进一步侦查。 据《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