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允许困难企业集资建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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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0:39 新京报 | |||||||||
参加对象须符合困难家庭条件,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 据新华社电 为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山东省规定,集资、合作建房须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符合土
对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山东省还规定,对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