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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车祸住院继母擅自卖房非善意取得法院判腾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0:55 沈阳网-沈阳晚报

  老汉去世后,其留下的一套房子由儿子和继母共同居住。在儿子出车祸治病期间,继母竟背着孩子擅自将房卖与他人,儿子因此将继母告上了法庭。继母与他人签订的卖房合同是否有效?买房人是否需要腾房?12月9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继母擅卖房子,被告!

  ;王老汉于2000年病逝,留下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子。该处住房由其儿子小王和继母共同居住。2001年,小王遭遇一场车祸,在住院治疗期间,继母竟瞒着小王,将房子以7万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李某交付了全部房款后装修入住。

  小王出院后,知道继母卖房的事情,“这是父亲留下来的遗产,我也有继承权,凭什么她私自就把房子卖了?”不满继母行为的小王,一纸诉状把继母告上法庭。小王认为,李某买房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属于恶意占有;继母未经其同意,无权擅自处理双方的房产。小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腾房。

  卖房合同侵权,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此诉争房产为小王继母与其父亲的共同财产。小王继母拥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另有部分所有权为小王父亲的遗产。由于作为遗产的这部分所有权,在小王父亲去世后并未作处理,因此,小王和继母对该遗产形成共有关系。

  小王继母只是该房的部分产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其将该房整体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小王作为争议房的权利人之一,未予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非善意取得,腾房!

  法院认为,李某购买的诉争房不是善意取得,其明知该房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并不是小王继母,其是否拥有该房的全部产权尚不明确。同时,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过小王的继母,明示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据此,法院认定李某买房不是善意取得,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法院判决小王继母返还其收取的房款给李某,李某腾房。

  沈阳中法民二庭的法官通过此案提醒市民,如果买房者是善意取得,即房屋产权人和卖房人是一人,买房者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发生纠纷时,买房者可不必腾房。购房者如果购买涉及一方过世的遗产类房产,一定要弄清其中是否存在继承问题,卖房者是否拥有房产的全部产权,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报记者王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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