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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职工可集资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1:11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2月9日讯(记者 赵治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合作建房,在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予以认可。但我省规定,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
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工作人员。

  我省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据悉,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我省同时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新办法同时规定,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此外,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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