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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统一范本公布五种情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2: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王端鹏)今天从省人事厅获悉,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正式公布,范本将作为全省事业单位统一的合同文本使用。聘用合同规定,受聘人员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聘用合同统一范本详细列出了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等。合同须变更的,
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按照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如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受聘人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本合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如果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时必须对受聘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此外,出现下列情形的聘用单位也应进行经济补偿:聘用单位提出解除本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本合同的。

  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向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省人事部门提醒,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各市在使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合同文本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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