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允许困难企业集资建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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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4:10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为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根据规定,集资、合作建房须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如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无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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