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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猝死暴露的“法规盲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33 温州都市报

  前天,张松美再次来到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将其父亲的死亡依法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答复将于下周对此事进行调查。此时,离张松美父亲的突然死亡已过去8个月。

  猝死门卫值班室

  2006年4月2日,这是一个令张松美心碎的日子。

  “那天早晨我出门上班时,父亲还笑眯眯地问我想买什么菜吃。一个多小时后,等我回来时,他已没了呼吸,躺在镇政府门卫值班室里。”家住苍南县观美镇镇府路的张松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眼眶通红。

  张松美的父亲叫张华伏,2000年12月份卸任村支书后,受聘担任观美镇政府门卫工作。其间,双方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从2001年11月1日到2003年10月30日为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张华伏继续从事门卫工作,并于2004年10月份起受聘兼任镇敬老院院长一职,两项工作月工资合计810元。

  当天早上9点左右,镇机关干部张勇众路过门卫室时,突然发现张华伏倒在地上昏迷不醒,他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赶紧通知张松美“你父亲出事了!”

  张华伏被送到苍南县中医院后,经紧急抢救无效去世,时年57岁。

  张华伏生前的工作表现,从观美镇政府出具的一份证明上可略见一斑:张华伏一直以来工作任劳任怨,殷实勤干,除担任门卫外,还负责信件传达和打扫办公室卫生、室外环境卫生、会场卫生以及花草养护等工作,在国庆节假日及双休日也照常上班等。

  工伤认定无规定

  “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由于母亲毫无收入,再加上我自己当临时工的收入也就几百元钱,家庭生活一下子变得非常困难。”年仅26岁的张松美这样描述自己的困境。

  张华伏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去世,全镇机关干部都感到非常意外,考虑到其家庭较为困难,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上门慰问,并送去3000元慰问金。

  然而,一个月后,张松美无意间听人讲起,像他父亲这种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镇里应当依法做出经济补偿。

  张松美找到了一份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统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这项规定计算,他认为镇政府应该给他父亲一次性发放工亡补助金100565元。

  于是,张松美多次找镇领导协商,要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观美镇镇长池长高告诉记者:“当时镇里考虑他家确实比较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拿出5万块钱给予补偿,但对方不同意,后来就没有提起了。”

  5月23日,张松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依照法定程序,劳动仲裁之前必须先取得工伤认定证明,但这份工伤认定书,张松美至今尚未拿到。

  对此,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长陈建树解释:“当时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我们感到犹豫不决,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职工,对行政机关的用工情况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虽然不予以认定是合法的,但又觉得不合理,所以一直拖在那里。”

  经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后,陈建树于今年8月份接到了省厅下发的一个通知,但这份通知只提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对行政机关还是没有做出规定。

  “如果镇政府当初给张华伏办理了工伤保险,我们马上可以对其进行工伤认定。”陈建树说,“事实上,很多乡镇机关对聘用的临时工都没有办理工伤保险。”

  部门承诺特事特办

  张松美父亲的死亡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关部门总得给我一个明确答复。如果不予认定,我只能向法院进行起诉。”张松美如是说。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条例中提到的职工,指的是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张华伏显然不在此列。

  陈建树说:“连正式编制的机关干部,我们都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其做出工伤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华伏曾经与镇政府签定劳动合同,后来虽然没有补签合同,但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张华伏与镇政府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目前,我市对行政机关的临时雇佣人员工伤认定尚属空白,但他们既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作为一个特例,我们觉得还是要给予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负责人获悉此事后这样表示。

  昨天,陈建树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近期他们将根据市局的意见,尽快对张华伏之死进行工伤认定,给其家属一个说法。

  盲点期待早日修补

  张华伏离去后,观美镇政府重新雇佣了一位临时工。“我们从这件事中吸取了教训,目前已经为他上了工伤保险,其实一年也只需1000元钱,”镇长池长高说,“万一出了什么事情,我们一切都可以按照相关法规办事。”

  据了解,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退临时工后,由于实际工作需要,目前县、乡两级机关、事业单位仍保留着为数不少的临时雇佣工,这些人员虽然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依然存在“法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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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难题困扰“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情形太复杂,法律规定太笼统

  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只开列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由于《条例》规定的13种情形太过原则,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认定条款并无详解,由此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难度。

  二、劳动关系缺失、赔偿主体缺位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均规定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以后,很难就劳动关系举证。

  三、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往往拖垮劳动者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法院只能作出是否撤销劳动部门决定的判决,而不能作出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判决。一个工伤案件,自工伤认定开始到仲裁,以及一、二审、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时间方能完成。

  四、工伤认定难,难在谁出钱赔偿

  之所以非法用工市场的工伤认定会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关键在于单位未能帮助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这些单位肯定会千方百计地逃脱责任。如此一来,吃亏的就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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