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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一纸公函法院执行被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52 法制早报

  □刘江锋法制日报游春亮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村镇建设服务总公司(下称坡头村镇公司)因欠借款被告上法院,这起简单的债务纠纷官司,在 法院执结时,却因当地政府的一份公函被“叫停执行”。

  一审:欠债还钱

  湛江市民吴华彩自坐上原告席以来,一直都坚信他所打的这起官司会赢。但令其费解的是,本已执结了的这起已跨了 5个年头的案件,因今年初当地政府的一份公函介入,案件起了变化。12月初,记者在湛江市采访了这起在当地已是沸沸扬 扬的案件。

  被告坡头村镇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于1994年与原告吴华彩签订了《融资协议》,涉及融资金额为68.9 6万元。该协议约定:坡头村镇公司在融资合同期满而没有还本付息给吴华彩时,愿将征地皮抵偿,抵偿地的价款按原征地亩 价计返。地点随乙方要求划给乙方。

  不久,坡头村镇公司陷入困境,吴华彩多次交涉,欲讨回欠款,但均未果。吴华彩为此于2001年8月5日将坡头 村镇公司告上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并要求对被告坡头村镇公司位于坡头区麻坡路沟尾商住区凤凰新邨的120亩土地进行 财产保全。同年8月15日,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这120亩土地进行了查封。

  2个月后,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坡头村镇公司退清欠款68.96万元及支付利息。

  执行:

  要求国土局协助过户

  2002年6月28日,吴华彩向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由于坡头村镇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又于2 005年4月5日在霞山区法院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债务人坡头区村镇公司愿意以查封的120亩土地标的物依法进行 评估,并作价抵偿债务。后经法院委托,该土地的评估价格为492.32万元。

  为此,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2)第34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坡头村镇公司的 120亩土地作价492.3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华彩抵偿债务。

  今年1月16日,霞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吴华彩的申请,向湛江市国土局送达了上述抵债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 求湛江市国土局协助将查封土地办理产权证转移至吴华彩名下。至此,该案已执结。

  异议:

  不给过户于法无据

  但令吴华彩意想不到的是,湛江市国土局于今年1月26日以[2006]43号文函复霞山区人民法院退办称:“ 鉴于这120亩土地使用权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且贵院的裁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 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即法发[2004]5号文)之后,故暂无 法协助贵院执行有关事宜。”

  对此,吴华彩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被执行人坡头村镇公司已于1993年4月28日与市国土部门签订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交了部分出让金,虽未缴清出让金,但并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另外,法发[2004]5号文 第十四条规定是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权证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等等 ,但霞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的查封是在2001年8月15日,是在法发[2004]5号文实施之后。由此,国土局发 出的退办过户手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全民所有制

  还是集体所有制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国土部门作出退办过户的复函之前,坡头区政府早在2005年8月1日发出的政府函,即(2 005)25号文称:“在该公司(坡头村镇公司)转制期间,国土部门要停止办理该公司的一切土地转让手续。”同时也发 到了霞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停止执行(2002)第34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同时,坡头区政府国资部门还多次派人 与法院交涉,认为吴华彩与坡头村镇公司的原法人代表陈罗江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告知国资部门。

  正是基于坡头区政府对坡头村镇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的认定,今年3月8日,湛江市坡头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变更法 人后的坡头村镇公司,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书》,认为和解协议没有经过国资公司同意,且国土部门也表示不予接 纳,要求撤销裁定书,但同意以现金支付欠款308万元给吴华彩。

  12月6日,一脸无奈的吴华彩对记者说:“在坡头区政府的公函之前,国土局是答应为我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在这 份函之后,国土局突然告诉我说过不了户了。”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关键的一环是坡头村镇公司是否国有企业,国资公司进行资产处置是否有法可依,有据可 查?

  在湛江市坡头区政府的那份公函中,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关于坡头村镇公司是国有资产的认定。

  那么,坡头村镇公司究竟是不是国有资产呢?为此,记者采访了该公司原法人代表陈罗江。据陈罗江介绍,公司当初 成立时登记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由于公司的创立主管部门坡头区建委没有实际的资金投入,所有的资金都来自借贷自筹。

  1995年10月,政府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但在坡头村镇公司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中, 并没有国有资产的内容。为此,坡头村镇公司向挂靠的坡头区建委提出产权登记变更申请。此后,通过坡头区财局、区编委审 查确认,同意其进行变更。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后,该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全民所有制”更正为“集体所有制企 业”。

  “事实表明,坡头村镇公司并非坡头区政府所强调的国有企业,将其产权处置强硬归国资公司的做法,明显与相关法 规相冲突。”吴华彩说:“而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在坡头区政府的干预下,国资公司才通过一些手段处置土地,获得了收益, 至此才表示有钱清还我的欠款,但这种做法是令人费解的。”

  12月7日,记者前往已对此案进行监督的湛江市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表示案件尚还在监督中。霞山区 人民法院也明确向记者答复案件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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