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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病因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52 法制早报

  □肖树乔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在对30位受虐妇女 进行深入访谈之后,分析了她们向妇联、警察、社区、工作单位求助的经历,发现中国对于受虐妇女的救助远远不够。发展型 的家庭政策为减少和有效制止家暴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框架。11月27日,联合国社会性别主题中国工作组
在北京组织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保护妇女的人权,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

  联合国大会把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这是持续16天的国际性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系列活动 的开始。这些活动包括12月1日的国际

艾滋病日,以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的活动作为结束。今年联合国此项活动的主题 是人权的进步和结束对妇女暴力之间的密切关系,并呼吁在全球范围内把性别暴力的话题从私人领域带入公共领域。

  在世界范围内,每三个女性中就有一个会在她的一生中遭受毒打,强制性行为,或其它形式的暴力侵害。联合国秘书 长科菲·安南在他的年度寄语中说道:“就对妇女的暴力而言,现在世界上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社会。”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0月底发布了一个对妇女暴力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持续对妇 女暴力的普遍发生表明,各国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以及配备的相关资源还是不够。该报告呼吁,只有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各个 层面上把基于性别的暴力这个问题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上,才能取得重要的进展。报告重申了各国政府在改进相关立法,改 变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在预防、调查及惩罚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在提供补偿和支持,提高法律意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自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后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的反家暴工作已经有法可依。《中华人民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为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提供了法 律保障。然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发生在私领域的暴力,仅仅依靠立法、立法部门及执法部门的努力还远远不够。 有效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合作,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妇联、公安机关、社区、工作单位的协调 配合。这其中政府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而政府的家庭政策及对家庭的投入也直接影响着女性的生存状态及发展。本文旨在 通过家庭暴力受害者即受虐妇女在寻求社会救助体系的帮助时的种种经历,探讨政府对家庭增加投入的切入点。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家庭暴 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文所指的受虐妇女即以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年女性为对象(家庭中的妻子) 。

  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的肉体和精神伤害超出人们的想象,严重影响了她们的发展。暴力的阴影甚至会伴随一生。国外 的有关研究表明,受虐妇女常常感到压抑、失眠、体重巨增或巨减、溃疡、精神紧张、易怒、甚至想自杀。她们感到疑惑、自 责、羞耻和不安全。蒙泽的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妇女因为焦虑、失眠、抑郁而不得不就医。63.6%的人服用精神类药物,4 5.5%的人企图自杀。因此,女性要发展就必须去除严重影响其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其中家庭暴力便是阻力之一。这个问 题值得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

  本文作者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对30位受虐妇女进行了访谈,对每个人的访谈时间4小时至1 0小时不等。访谈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受虐妇女在寻求妇联、居委会、工作单位、警察这些机构帮助时的经历。

  妇联——妇女的后盾?

  各级妇联对受虐妇女的帮助主要有几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妇女作司法鉴定开介绍信、调解夫妻矛盾 、提供建议。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在我访谈的30位妇女中,有17位在决定诉讼

离婚时找到妇联。她们主要就离婚程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寻求法 律帮助。个案23的妇女是陕西来京打工的农民。她被丈夫打成脑震荡,一根肋骨被打断并多处软组织挫伤。北京市妇联推荐 她到北大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并帮助她在该中心获得了法律援助。这是北京首起因“家暴”而走公诉程序的案件。此案中检察院 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居委会作证,中心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将施暴者绳之以法。北京市妇联的工作对此案的妥善解 决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们首先写信给拘留施暴者的公安局,要求严惩施暴者并收集证据,又写信给北大妇女法律援助中心 ,呼吁为受虐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受害人获得

  司法鉴定书

  受虐妇女要想获得司法鉴定书必须由妇联或是派出所开具介绍信,然后才能到有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个案14的妇 女为现役军人妻子。由于我国的婚姻法保护军婚,现役军人不受当地派出所的管辖,这位妇女只能向妇联求救。

  “1999年,我向军事法庭起诉离婚,同时开始找妇联。区妇联的人两次打电话给军事法庭,呼吁在司法程序中保 护妇女儿童。我也请求北京市妇联调查调查我们家的事。北京市妇联委托我住所的居委会调查,并向法庭提供一份报告。这份 报告成为我长期忍受暴力的有力证据。妇联还给我开了司法鉴定介绍信。”

  由于两级妇联的支持,这位妇女的丈夫被军事法庭判处6个月监禁监外执行。

  妇联作为证人和调节员 当受虐妇女来妇联投诉时,妇联工作人员的作法是,倾听她们的诉说,应她们的要求联系 其丈夫或她们所在的单位,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调解或是要求男方的工作单位进行调解。

  提供建议 各级妇联还为受虐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告诉她们去何处寻找何种帮助。个案10的妇女在访谈中说:“ 我找到区妇联,想要一份司法鉴定介绍信。妇联打电话给公安局请求他们帮助,公安局给我开了司法鉴定介绍信。妇联的工作 人员还回答了我的问题。”笔者在北大妇女法律援助中心观察到,妇联介绍的案子受到重视,并且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更容易得 到法律援助。

  由于全国妇联并没有就如何处理“家暴”案件出台行为规范,各级妇联的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妇联甚至不能给受虐妇 女提供任何服务,只是让她们填个表。妇联工作人员的冷漠态度使受虐妇女感到求助无门并在求助的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个 案21中的妇女描述了她像球一样被不同妇联部门踢来踢去的经历。

  “晚报上说,‘有困难找妇联,那里是给妇女撑腰的地方。’我到区妇联,希望她们劝劝我丈夫别再跟情人来往,回 家好好过日子。我填了表。工作人员对我说,‘我们没法帮你。你到你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妇联问问。’她态度特别冷漠。我又 到她指的那个妇联去,同样是填表后被告知到我户口所在地妇联问问。最后我跑了一圈,什么问题都没解决。”

  笔者访谈的13位妇女从未想过要去妇联求助。她们的理由总结起来有四类。

  妇联不管夫妻打架的事 “我从来没想过去妇联。我觉得妇联只管陌生人之间打架,不管夫妻之间打架。”(个案8 )

  “我总觉得家务事她们不管。就是我去了,她们也是劝我别离婚,工会的人就是这么劝我的。”(个案9)

  妇联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我总想妇联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妇联能给我找个住的地方吗?不能。妇联能判我们离婚 吗?不能。”(个案3)

  个案3的妇女发现她丈夫有外遇并为此常打她。她想离婚,但是她住着公公婆婆的房子。要是离婚,她就无处安身了 。她知道妇联不能给她安排住处,所以从未找过妇联。

  妇联是为可怜的妇女服务的 “不,我不会去妇联,因为我能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不会可怜到去找妇联。”(个案 24)

  这是位职业妇女。她被打之后多次找丈夫的单位,并多次报警。她对妇联的态度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妇女的观点。这部 分妇女认为,妇联是帮助那些既无工作又无社会地位的可怜妇女的。

  有些妇女不知道妇联 “我从来没想过去找妇联。我是个临时的清洁工,没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我不知道有妇联, 也不知道妇联在哪儿。”(个案5)

  个案5中的妇女从河北农村嫁到北京。她丈夫因为她生的是女孩,常常找碴儿打得她鼻青脸肿。

  综上所述,妇联作为 “妇女的娘家人”,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其一,妇联没有在受虐妇女中树立广泛而良好 的公众形象。有的妇女不知道妇联;有的认为妇女在走投无路时才找妇联;有的妇女觉得妇联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有的妇女误 以为妇联不管家庭暴力问题。所有这些都与妇联工作缺乏深度广度有关。其二,妇联工作人员对待受虐妇女的态度使当事人丧 失了主张自己权利的决心和自信心。其三,改革开放后,政府的工作重心放在发展经济,而妇联的工作重点也围绕服务于政府 的这一工作重心。家庭中的矛盾被政府的政策所忽略。直至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反对家庭暴力的有关条款才写入婚姻法 ,比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晚了20多年。

  为什么受虐妇女不报警?

  我访谈的30位妇女中有13人从未报过警。这说明中国的家庭暴力案同世界上其它国家一样存在严重的不报警现象 。英国的伊丽莎白·斯坦坷的研究表明,“每100次妇女所遭受的暴力中只有2例报告给警察。因此,数不清的案例甚至没 有机会成为‘官方’数字”。英国1992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报案率上升,“受调查的妇女中,1/10的妇女诉说 在过去一年中遭受过家庭暴力,她们中只有22%的人报警。”在中国,受虐妇女即使报警,也往往对报警后的结果不满意。

  原因大致分为四类:

  我想让警察批评他 “晚上我从

医院出来直接去了公安局。我说,‘我丈夫把我打伤了,希望你能说说他。’警察 打电话给我丈夫,让他把我和儿子接走。警察根本就没批评他。一进家门,他就冲我喊,‘要尊严你别回来呀!你给我滚!’ (个案10)

  事后,这位妇女回派出所开具伤情鉴定介绍信。她质问派出所所长为什么不拘留她的丈夫。所长说,“我们的原则是 维护家庭稳定。婚姻法修正案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我们没办法拘留他。”

  为什么拘留他那么难 “她把我的胳膊打折了。我要求警察拘留他。警察说,‘你先上医院’。我坚持要求警察拘 留他。派出所所长说,‘我们今天拘留他,明天你就来求我们放人。这是你们家的家务事。我们警察家里打架更厉害。’”( 个案12)

  在这个个案中,派出所所长以警察家的家庭暴力更严重为由拒绝当事人的合法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位妇 女的丈夫应当被拘留。

  警察相信他说的,不相信我说的 我访谈的许多妇女对警察轻视她们的诉说表示不满。受虐妇女认为警察对她们 的陈述表示怀疑使她们受到二次伤害。

  “他逼着我分担买房子的钱,我怕惹了他,晚上就呆在办公室里。他到我办公室又打又骂,打得我眼睛耳朵出血,小 便失禁。我打了110。警察来了,说,‘你们别扰乱公共治安,打架回家打去。’第二次我报警是因为他打断了我的鼻梁骨 。警察也没批评他,就把我们带到了公安局。警察问完他,让他先走了。我等了好长时间都没人理,直到我去问。警察相信他 说的,不相信我说的。”(个案15)

  因为报告丈夫通奸饱受责怪 个案7中的妇女向警察报告丈夫通奸并打她致伤。派出所警察不仅不管还责怪她报 告这么丑的事。

  “那天早上5点钟,我从老家坐火车回来,发现他把情人带到我们的住处同宿。我拿上结婚证到派出所报案。值班的 警察不想管。他说,‘这么丑的事你还来找警察!’当天上午,我丈夫在邻居家找到我,打了我足足20分钟。”(个案7)

  祖玛的研究表明:“警察不愿意处理这类案件的根本原因是,他们认为暴力冲突是婚姻关系的自然产物,因此这种暴 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家庭暴力是外来词,中国人称之为“夫妻打架”。这种说法掩盖了家庭暴力的实质,即父权社会 家庭中男女权利的不平等,因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中国人常说“宁拆千座庙,不毁一桩婚。”传统观念认为 拆散婚姻是不道德的,警察制止暴力行为后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原因亦在于此。只要受虐妇女没离婚,警察就找出各种理由阻 塞她们获得“家暴”的证据,诸如拒绝写伤情鉴定介绍信或是出具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警察的普遍做法反映出执法人员 对家庭领域侵犯人权行为的漠视。

  笔者发现,警察对家暴的处理方法正在发生变化。受虐妇女对此也有新认识。一位妇女对我说她曾打电话给警方诉说 她被打的经历,警察告诉她,“这是你的家务事,我们不管。”她接着说,不过那是1989年。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第10条要 求更好地执行法律法规保护妇女权益,严惩违反有关法律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妇女发展纲要的实 施对警方执法有积极影响。这一点可以从个案30中的妇女两次报警经历得到证实。

  “1995年,我们还没离婚他就把情人带回家。我和他打了起来。他把我打得鼻青脸肿。我到附近派出所报警。警 察对我说,‘他有情人。那好!你回家吧。我们一会儿就去抓他。’他们根本没来。2000年7月2号晚上11点,他拿着 一把刀回来要砍死我。邻居救了我。我到派出所报警。值班的警察特别冷漠地说,他不是没杀了你吗?你回家吧。要是他再打 你,你就拨110。”尽管两次接警的警察态度都很冷漠,但是这位妇女在2000年报警时得到了有用的信息,即有危险时 拨打110。个案编号

  受虐年限

  报警年月

  4

  2

  2000年11月

  30

  11

  1995和2000

  25

  13

  1989

  2

  2

  1998

  1

  14.5

  1999

  7

  1

  2001

  15

  6

  2000

  19

  9.5

  1998

  14

  12

  2001

  20

  11

  1997

  12

  5

  1997

  22

  3

  1999

  28

  4

  1999

  由左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一例外,所有案例都是在1995年世妇会后报案的。这表明世界妇女大会后,妇 女的权利意识增强,对暴力的忍耐程度降低。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增加了反对家暴的内容,第43条明确规定:“对正 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的修改对警察的执法有直 接的影响。

  居委会(社区)的干预功能

  社区有调节家庭矛盾的功能,但对于较为严重的家暴案件,社区没有权限解决。我访谈的30位受虐妇女中有7人曾 到社区求助,但收效不大。

  “我从来没有因为挨打找居委会。1988年,我儿媳妇骂我,我找过居委会。她们来调节,我儿媳妇冲她们嚷。没 什么作用。”(个案8)

  “我到我们住所的居委会还有他工作地的居委会。她们就让我填表。没反馈。一点用都没有。”(个案21)

  “那天晚上,我丈夫拿钢棍打我。居委会的一个人来问是怎么回事。我丈夫说,‘这是我们夫妻之间的事,你别管。 ’那人就走了。我被打伤后去居委会反映情况。那个人说,‘你们两口子的事,我们怎么管!’我说,‘我都被打伤了,你都 不管!’他笑了笑,什么都没说。我特别拥护婚姻法里加上反家暴的条款。如果我当时被打时居委会的人管管,我也不至于伤 得那么厉害。现在他们就不敢说‘我们怎么管’这样的话了。”(个案1)

  社区的干预功能表现在,它能制止正在进行中的暴力行为。社区还能及时了解夫妻矛盾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调解 ,将矛盾解决在初级阶段。一旦调节不成,社区可以把受虐妇女介绍到相应的部门求救。社区的作用还在于它能监控暴力发生 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在受虐妇女需要证人证言时提供帮助。

  社区在预防和制止家暴中应该发挥更大、更主动的作用,例如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婚姻法,提高居民的反家暴意识;开 办家庭讲座,讲授建立和谐家庭的知识,提供婚姻关系咨询及信息服务;聘请有关人员为受虐者和施暴者作心理和行为辅导; 建立妇女维权岗,与妇联、警方合作重点预防家暴案件的出现。

  归根结底,“在当前社区建设中,需要注入家庭政策观念,政府要将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增强家庭功能和保证儿童 发展需要得到满足的家庭服务作为目前社区建设中的最重要内容。社区建设的目的是为家庭及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支持性的 社会环境,而稳定和健康的家庭是社区稳定和发挥功能的基础。可以说,家庭是承接社区建设诸种功能的基础结构,也是进行 社区建设最好的切入点。……家庭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应急和修补性服务,更要重视预防和早期干预。”就家庭暴 力而言,预防和早期干预尤其重要。

  工作单位的作用

  受虐妇女在决定要走离婚这一步时才会找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因为这样一来家庭矛盾公开化。我访谈的妇女中有1 /3找过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主要提供3种服务。

  1.调解以维持家庭的存在

  工作单位调解的目的是维持家庭的存在,缓解家庭矛盾,所以受虐妇女被劝说维持婚姻。

  “我们俩在一个单位工作。我去单位开离婚介绍信。经理说,‘我们劝和,不能给你开这样的信。我只好放弃离婚的 念头。”(个案9)

  这位妇女多次想摆脱暴力婚姻关系,但得不到工作单位和娘家人的支持。她在忍受了18年的暴力婚姻并落下一身的 伤痛之后才离了婚。

  2.批评施暴者

  当受虐妇女向工作单位求助时,工作单位有关人员会向施暴者施加压力,短期效果明显。

  “我跟他的头儿说,他打我,因为我生了个女孩儿。他头儿批评他,‘生男生女都一样,你不能打他。’他在我工作 单位打我时,我的头儿批评他,‘你干吗在工作场所打人?生男生女都一样!’他怕我头儿。我头儿找了他的头儿,他头儿狠 狠批了他一通。”(个案5)

  3.为妇女做后盾

  工作单位能给受虐妇女开证明信,证明她们受家庭暴力之害,为妇女做后盾。

  “我决定离婚的时候跟我的领导说了。我们单位的妇女委员问我,‘你需要什么帮助就说。我们可以跟你到妇联和你 丈夫的单位。’我单位给我写了证明信,证明我的确被丈夫打了。”

  单位的调解有一定作用。我访谈的一位妇女由于单位的成功调解曾过了两年安稳的日子,这说明单位的作用不容忽视 。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工作单位劝阻、调解家庭暴力。工作单位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上面我介绍了4个机构如何应对家庭暴力案件。从目前的情况看,妇联、警察、社区、工作单位都有责任帮助受虐妇 女,这一责任已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但是,目前这4个机构的具体职责尚未明确,它们之间的合作网络 并未建立。各级妇联对家暴引起的严重人身伤害案件比较重视,而对普遍存在的一般案件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社区在预防和 干预家暴案件中应当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社区组织中的调节员应当担当起这一重任。改进警察的工作不仅要从改变他们头 脑中“夫妻打架是家务事”的观念做起,而且要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依法惩处施暴者。工作单位的干预也必不可少。

  只有上述4个机构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通力合作的机制,家庭暴力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么,谁能将这4机构联合 起来,又给它们明确的分工,建构一个制度框架?只有政府和政府建构的发展型家庭政策!

  首先,政府要投资支持家庭。上述4机构,甚至更多机构的合作需要资金支持,诸如人员培训、建立相应协调机构, 各机构特别是公安机关因此而增加的办公费用。这些费用需要政府买单。

  其次,政府的发展型家庭政策的关键,是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支持家庭、投资家庭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体系,即形成一个 政府、经济组织、社区及公民社会等都有责任、动机和行动支持家庭、帮助家庭行使其功能的制度框架。发展型家庭政策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保护儿童,支持家庭;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工作与家庭责任的平衡;重视预防和早期干预。发展型家庭政策就是 通过政策支持,实现家庭的可持续发展,并以此为切入点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不仅应当鼓励工作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行使家庭责任的工作制度,而且应当支持工作单位主动多做家庭工 作,这不仅是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而且是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最后,发展型的家庭政策还要体现在社区建设中。社区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支持性、服务性的良性运转的体系 。家庭服务不仅强调应急和修补性服务,更要强调预防和早期干预。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是社区服务的任务之一。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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