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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能否管住法官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53 法制早报

  法律人士质疑有“作秀”成分应公布奖金来源

  法院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个别法官腐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确保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河南省安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全省政法系统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有人认为是作秀,有人认为是创新。那么— —“廉政保证金”:能否保“廉政”?

  法官腐败

  崩溃正义最后防线

  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1月15日,包括一 位副院长在内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6名法官,因涉嫌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后不久,甘肃省一个市法 院的5名法官也因腐败被刑事拘留……一时间,人们的目光再次聚集在司法腐败问题上。

  在河南省,也曾有过法官因腐败而落马的案例。

  原任安阳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的谢廷国,曾负责承办安阳县水冶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县钢管厂贷款纠纷一案。200 2年9月,安阳县钢管厂被整体拍卖;同年9月16日,谢廷国从拍卖公司取走金额为13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18日,谢 廷国从该款中取出人民币2万元,交该案执行费3000元,并偿还个人借款1000元,余款10余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 行,信用社多次催要无果,后被揭发。2005年,谢廷国以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曾任汤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的索某,在办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时,收受被告人家属所送的酒、饮料以及代 金券600元和现金5000元。在开庭审理此案时,索某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不予采信,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予以采信, 结果导致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徇私枉法罪,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官的腐败行为,不仅会使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更严重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信心,其危害性在一定 程度上超过任何腐败行为。

  “廉政保证金”

  给法官套上“紧箍”

  如今,在安阳市法院系统,存放着100多万元特殊的资金,这是全市1142名法官缴纳的,被称为“廉政保证金 ”。

  自去年7月起实行的这项制度,在全省政法系统,安阳市中级法院还是首家。根据规定:“每个法官每年拿出100 0元工资作为保证金,法院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年度内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将其上年度保证金转 入下年度,作为下年度的保证金,同时给予与保证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本人全部保证金;因廉洁问题,被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扣除本人 50%的保证金。”

  “凡省高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等领导机关批转的群众来信,只要有反映干警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每一件 次扣除其本人20%的保证金。因态度不好、作风拖拉、接受吃请、超审限、不作为等问题,被当事人(来信、来访、来电) 举报的,每一次扣除其本人10%的保证金。”

  “廉政保证金每5年兑现一次。凡当年被全部扣除保证金的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予奖励。同时,干警因违反廉政建 设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保证金的60%,扣除部门副职当年保证金的50%,扣除主管院领 导当年保证金的40%。党组成员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院长当年的全部保证金……”

  “目前,全市9个县区院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纪检组组长李银拴说。

  区区1000元

  能否保证法官“廉政”

  继安阳市中级法院之后,南阳市中级法院也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

  桐柏县法院的王立申认为,腐败的成本和风险过低,直接导致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而“廉政保证金 ”制度的实施,可以对廉政者从经济上予以鼓励,对违纪者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从经济上予以处罚,提高腐败的经济 成本。应当说,这是一种符合经济学及社会心理学原理的科学约束机制。“廉政保证金”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杜绝某些人员的 腐败,但能阻止不少人的妄动。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纪检组组长李银拴认为:“‘廉政保证金’主要是想从制度上约束法官的行为,并通过 这个形式来确立一种廉洁的导向。一个法官只要不出问题,每年就会得到1000元的奖励,5年下来就是5000元;如果 出了问题,保证金就会被扣除。这意味着,每年的保证金及奖励基金是不断积累的,一个人的工作时间越长,越要考虑到保证 金的制约,也就促使其自觉廉洁奉公。

  今年初以来,安阳市中级法院先后有4名法官受到党、政纪处分,他们的“廉政保证金”全部被扣除。看着违纪法官 的“廉政保证金”被扣除以及名单被公布,许多法官受到了震动。一位被扣除保证金的法官不好意思地说:“关键不在于扣钱 多少,而是觉得很丢人,以后再也不敢有违纪行为了!”

  保证金

  是否含“作秀”味道

  “我认为这种做法意义不大,有些作秀成分。”河南省检察官学院的王光辉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假如一个 法官违法接受了他人的5万元钱,如果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扣除他的1000元保证金,他得到的还很多,这不足以制约 法官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河南省消防总队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岚则持相反的看法。她认为,这是一种创新,其意义在于通过建立与法官个人经济 利益紧密联系的奖惩机制,增强法官的廉洁意识,让法官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

  “‘廉政保证金’制度到底有没有作用、作用有多大?如果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我们只能在实践中观察。但有一 点,‘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探索,而探索本身就值得尊重!”省农业银行办公室的许华民对此评价说。

  保证金来去都应透明

  从“廉政保证金”诞生那一刻起,围绕它的争议就从未平息。这一制度还遭到许多法学人士的质疑:国家机关收取廉 政保证金的合法依据在哪儿?是否涉嫌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呢?而且国家机关如何自筹资金来兑现这笔奖励?

  在目前体制下,法院办案办公经费都由财政下拨,诉讼费收入应全部上交财政。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工 资应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 资。同样,《法官法》也写明,法官只有受到有关处分以后,才能相应降低工资等级。如此说来,要法官交纳保证金并在几年 后发放奖金是不是属于克扣工资、空头承诺的行为?法学博士、河南财经学院教授徐强胜教授认为,法院确应公布奖励经费的 来源及扣罚保证金的去向。

  综合《河南日报》

  《东方今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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