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用卡信任危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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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53 法制早报 | |||||||||
中信信用卡即便没开卡(即激活),到期也会收到中信银行的年费催缴单!最近,本报编辑部和福建315直通车网 站收到多起关于中信信用卡未开卡却被收取年费的投诉。由于国家对没开卡是否收取年费这一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银行 “充分”利用这一隐蔽条款开展经营业务,导致银行与顾客之间的纠纷四起。有识人士指出,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如果银 行运用隐蔽条款或霸王条款来获取一时之利,最终只能是自损生存之基。
“收还是不收,这是银行的商业行为和营销模式。”中信银行信用卡部的负责人介绍说,银行收费有是一定道理的。 他打个比方说,譬如在饭店开一个房间,钥匙已经给你了,打不打开房门由你决定,但房费你肯定是要支付的。然而,记者从 随机采访了20多位信用卡拥有者发现,大多数人的反应都是“不知道未开卡也要收年费”的。在他们看来,银行发卡时,只 要不激活,信用卡就是无效的,不存在年费这一问题。 □本报记者王雄通讯员谢开飞 质疑 尚未“激活”何来年费 “办张中信信用卡,我没想到却惹来了这么多烦恼。还没有开卡就收到缴纳年费的通知,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杨 小姐气愤地说。 2005年4月,一位中信银行的业务人员到杨小姐单位宣传办理信用卡业务。“在推销中信信用卡时,这位业务员 说是免费赠送,并为我们详尽地介绍了办理信用卡的种种好处以及程序,但对在如何缴纳年费的问题上却避而不谈。”杨小姐 回忆说:“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的员工几乎都办理了中信信用卡。然而,由于平时很少有用卡的机会,所以单位里95 %的人都没有开卡。” 今年4月底,杨小姐单位里所有人都收到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寄来的对账单,让他们在5月3日前缴清100元年 费。5月8日,又收到了催款短信,告诉账单已寄出,要于6月1日前还款,还款额由100元增加到了131.45元。到 了6月份,又多次发函发短信来催讨。 明明没有开卡怎么会有年费?杨小姐按卡上的客服电话打过去,告知银行客服人员:当时业务人员并未说过要收取年 费,现在突然催要年费,这是何故?而且单位里有些人明明卡已经注销,为何还会产生年费?客服人员告知她,只要一个月内 刷卡5次,即可冲抵已产生的年费。杨小姐心想,这不是强制让人刷卡吗?单位里的人当初也是因为没有年费才看中这个卡的 ,想着有个资金储备不时之需,倘若如此当初不办也罢。客服人员又解释说,办卡时,业务人员应该给客户看合约的。“实际 情况是,业务员只让我们集体在一张申请表上签字,上面没有任何合约!”杨小姐反驳说。之后,中信客服人员给杨小姐打电 话,答应寄一张集体消卡的表格给杨小姐。“可是,几个月都过去了,我至今都没有收到表格。”杨小姐说。 和杨小姐相比,林先生的遭遇可谓是更冤了!“连卡是什么样子我都没见过,可是中信银行催缴年费的账单却源源不 断地送过来。”2004年8月,市民林先生办理了中信信用卡,但不知何因,林先生至今还没收到卡。林先生说,如果卡片 在途中丢失,无法寄到客户手中,中信银行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寄来对账单,这种做法如何让人接受?而且没有激活的信 用卡一旦被银行记费后,不良记录将随之产生,持卡人在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就上了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购房贷款和买车贷款的审批。对此,中信银行该作何解释呢?” 回应 没有“激活”也有服务 “其实,中信信用卡收取年费,是以客户签订信用卡合约为准的。”中信信用卡客户中心一位李姓小姐道出了其中的 奥秘。她解释说:“客户出于主观意愿申办信用卡,并在信用卡合约上签字,这意味着客户愿意接受银行提供的服务,同时愿 意为其所享有的服务买单,这样年费就产生了。同时,由于银行一般采取邮寄信用卡到申请人手中的方式发放的,为防止中途 遗失、盗用,设计了激活(即开卡)这一程序,以保障安全。因此,激活只是防止盗用的一种安全措施而已,与是否激活信用 卡并无关联。” 对此,林先生表示,按照银行规定,办卡和开卡是两个不同的步骤,信用卡必须在“激活”(开卡)后才能使用。那 么,既然信用卡没有“激活”,表示还没有正式使用,就不应该产生诸如“年费、刷卡”等问题。林先生还认为,在开卡前, 信用卡处于未激活状态,银行除了提供了一张卡片外,没有提供其他服务,仅凭这就收取年费也是不公平的。 “一些客户认为没有‘激活’就没有服务,其实这种理解是相当片面的。”李小姐进一步解释说:“在核准发卡后, 信用卡所涉及的一系列后台运作随即产生,也即每一张信用卡的制作成本随申办的信用卡账户已经产生。为此,银行要付出数 据处理、信息维护等成本费用。而对持卡人‘免收年费’、‘刷卡免年费’等,实际上是银行方面在促销时,为客户承担的相 关费用,只是银行的一种营销策略。由此可见,这些费用并没有因为不开卡就不存在。因此,无论信用卡是否处于激活状态, 只要客户在合约上签字,就必须为这些费用买单。但是如果你在开卡后刷满6次,就可以垫付第二年年费。”“要说没有享受 银行的优惠服务,那是因为没有刷卡消费,自然不会享受到信用卡带来的优惠服务。”她强调说。 “申领人没有激活信用卡说明办卡过程还没有完成,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的交易没有结束,持卡人还没有享受银行的 服务,银行在这时就收年费,违背了‘谁使用谁缴费,不使用不缴费’的一般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原则,是没有道理的。”林先 生质疑说,“信用卡是通过邮局邮寄过来的,邮局邮寄物品存在着一定的丢失率,很难保证申领人能够百分百收到信用卡。如 果申领人没有收到卡片,信用卡更没法激活。那么,年费岂不一直收下去?况且,一年多以来,银行方面也没有给过我任何有 关信用卡使用或者年费收缴的提示。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为什么要让我来负责呢?” 焦点 隐蔽条款成陷阱条款 中信银行对未激活的信用卡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据了解,我国信用卡目前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 家发改委新近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各银行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费率 政策,并由市场来选择。因此,在是否对未激活的信用卡收取年费这一问题,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相 对于中信银行对未激活的信用卡就收取年费,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银行明确规定,在激活后收取信用卡年费,并 对长期不激活经查询后进行注销。 “收还是不收,这是银行的商业行为和营销模式。”中信银行信用卡部的负责人介绍说,银行收费有是一定道理的。 他打个比方说,譬如在饭店开一个房间,钥匙已经给你了,打不打开房门由你决定,但房费你肯定是要支付的。然而,记者从 随机采访的20多位信用卡拥有者发现,大多数人的反应都是“不知道未开卡也要收年费”的。在他们看来,银行发卡时,只 要不激活,信用卡就是无效的,不存在年费这一问题。 收还是不收年费、收多少怎么收年费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于是一些银行就“充分”利用这一法律“空子”。《中信银 行信用卡领用合同》中规定:“在甲方(银行)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信用卡申领人)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这里 银行也并就年费收缴问题即“不激活卡也要收年费”做特别说明。于是,该行的一些工作人员在宣传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尽挑 好的说,片面宣传优惠条件,如免首年年费、可透支免息等,就是不出示相关的办卡说明;要么含糊其辞,要么回避隐蔽,在 有关收取年费这一实质问题上一笔带过。许多人一直等到持卡或者收到催缴年费的短信时,才发现原来信用卡申请表之外还有 大量陷阱条款而“大呼上当”。 对此,杨小姐认为,中信银行有义务向办卡方讲清信用卡的相关收费特别是年费收取政策,而不能仅仅是对客户简单 的登记,从不告知消费者不开卡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收费问题。她强调,在“销卡”事实发生后,中信银行作为强势一方(所 有语音数据、资料均在银行)应首先调查情况,不应消极地引导消费者履行银行制定的制度。进一步说,作为银行,当客户在 一年之内未开通或使用信用卡时,银行有义务提示消费者(持卡人)卡片状态,应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客户,以免造成双 方损失。 业内人士指出,近期发生的多起中信信用卡年费投诉事件,相当一部分是2004年至2005年间那场市场份额争 夺战的后遗症。在相应的激励机制下,为了多拿提成,一些业务员想方设法甚至是不择手段地多办卡。于是,许多并非真正需 要信用卡的和不明信用卡使用规则的人,在这一强大的攻势下也办了信用卡。于是,大量的未激活信用卡也被制造出来,一些 人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中信信用卡的欠费者和受害者。 说法 收费应遵循诚信原则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信用卡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客户在未开卡激活也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是否仍有缴纳年 费的义务?而中信银行对未开卡激活也没有实际使用的信用卡强收年费是否合理? 对此,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如果合同中规定,需要持卡人配合激活信用卡,而持卡人没有激活,这属于 持卡人违约责任的问题。与违约责任相对等的不应是交年费,而是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年费只是相对于服务收取的,没有激 活信用卡,就没有接受服务,也就不应该收取年费。如果在邮寄过程中出现问题,信用卡申领人没有收到信用卡,银行更无权 收年费了。 对于杨小姐所声称的中信银行业务员在推销信用卡时,没有告知其不激活也会产生年费的问题,黄律师表示,如果银 行在合同中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在《合同法》中属于缔约过失,合同是有问题的,中信银行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另外,中信 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它由银行提供,用户在签约时不能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合同法,如果双方对于 格式合同的理解有争议,应当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做出不利的解释——在本案中,也就是对中信银行做出不利的解释。 “中信银行对信用卡年费的收取虽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银行对收费问题就可以自己说了算。”黄律师认 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提供者,也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银行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仍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障顾客 充分的知情权。从上述纠纷可以看出,不排除银行的一些业务员在推广信用卡时大肆介绍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而对消费者不 利的条款则含含糊糊。此种做法有背诚信原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剥夺。另外,长期以来,银行业务的收费依据因为缺少物 价部门的有效监督而缺少透明度,大量的内部规则都放在柜员的抽屉里,而顾客掏钱掏得稀里糊涂。作为银行,有义务将自己 的相关收费标准、使用规则等问题公之于众,在办卡时向开卡人作充分说明,让持卡人明白自身责任,才会减少银行与顾客之 间的纠纷。 “从我们收到众多的关于中信信用卡未开卡却被收取年费的投诉来看,此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或者构成重大误 解,是可以撤销的条款。”福建省315直通车负责人钟先生认为:“从保护消费者角度看,‘未激活也得交费’的规定确实 不合理。我们真诚地希望中信银行能够取消这一不合理的条款,让类似的投诉销声匿迹,毕竟其他银行基本上没有出现这样的 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