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开奔驰车的和骑自行车的同一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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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53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王荣环 12月7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一周。尽管 在google上搜索“律师收费标准”瞬间就得到33000条相关信息,但是12月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 主办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去与未来”研讨会上,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透露,到当日,只有12个省 份制定的收
今年4月13日,《办法》出台后,各界对此争论从未停止过。《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 调节价并举的方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这三类基本诉讼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的代理等在内的主要业务,均适用政府指导价 。正是这个“政府指导价”标准引发了各界很大争议。 学者 保障穷人打起官司要靠多种制度组合 大多有过留学或讲学背景的学者们更多地从制度上对《办法》的实施进行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将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称为“穷人进入法院大门的钥匙”,即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 也有法律援助的作用。“保证公民诉诸司法的能力,国际上通常是由若干制度组成的体系,如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等 。”程春明则认为律师就是高风险行业,应该是高收入的。 “政府的过多干预和严格‘指导’,忽视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说。在实践中,规制难以获 得制定者预想的执行效果,难免成为一纸空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律师服务行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服务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律师收费也应实行协议收费而不是由政府定价 ,即使需要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也宜粗不宜细,否则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很难避免重蹈1990年《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 收费标准》形同虚设的覆辙。 “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这是政府的责任,应以国家发工资的形式养 一批工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李轩认为,《管理办法》虽然通过限制、减免律师收费缓解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律师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提供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律师服务的有偿性难 免产生冲突,律师服务收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律师的生存和我国法律援助体制的建立。 就《办法》制订的目的和结果,李轩认为,出于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的考虑,《办法》过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却 未从实际出发,提出保障律师收费权利的有效措施。他举例说,如何保障律师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律师费、委托人违约应负怎样 的责任、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罚的合法性谁来监督?在《办法》中都没有体现。 官员 让穷人也请得起律师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提到,律师收费是律师管理的一部分,也体现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关系。《办法》是 保“两头”,“高的不能太高,不出现特高。”西部很多律师月收入达不到政府机关的基本工资,从业不久的律师连交房租都 困难,因此在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上实行政府规制是有必要的。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处长胡占山解释说,这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 师服务收费行为,主要解决律师业收费偏高问题,让穷人也请得起律师。曾在甘肃挂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长李忠诚说:“ 法庭上,经常见到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有律师,一方没有律师,辩论起来差距很明显。在甘肃,很多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 当事人就是有理说不清,这个《办法》有了总比没有好,毕竟,相当数量的低收入群体没有能力请律师,这间接损害了他们的 合法权益。” 宫晓冰同时表示:律师收费本质上受市场调节,如果规制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四种结果:即“用脚投票”,一窝蜂 都代理非诉讼案件,干脆不代理诉讼案件,使得百姓很难请得到代理诉讼案的律师;出现地区间流动,比如挂北京的牌子做外 地的业务;律师行业内两极分化更严重;在实践中得不到实行。 “规范律师收费并非单纯对律师的杀富济贫,而是规范律师收费,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百姓一个价格指引,有更平等 的询价机会。”据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柴磊介绍,北京市司法局在制定标准之前,委托了两家会计事务所对全市50家 以诉讼为主的律师事务所、2005年所有的诉讼案件进行收费测算和个案收费情况的详细调研。 “在现有分析基础上,北京的收费标准是‘就低’没有‘就高’,这都是照顾低端市场和低收入群体的需要。”柴磊 说,对高端市场来说,计时收费则是留给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渠道,这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一种收费方式,借此机会也在国内推 广这种收费方式,对律师收费模式和公众接受方式都有个引导。另外,各地的收费标准都将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标准有 所不同,价格浮动范围较大,也给律师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柴磊坦言,这次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发改委正在共同酝酿的“收费标准”,就是想为“开奔驰车的”和“骑自行车 的”定同一个标准,不但要维护公众利益也要考虑行业发展趋势,的确很有难度。 律师 收费应是市场行为 做了20多年律师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认为:“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都不采取行政的办法指导律师收费。中 国律师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而且从一开始就是靠市场运作,政府基本没有扶持。如西北有的律师事务所开在厕所里,一段 时间做不下去他就不做了。实行《办法》后,如果有些业务定价太低,会出现律师不做该类业务,刚毕业的学生不做律师,甚 至高考时学生不选这个专业,导致高校找不到学生,这类业务就找不到律师做法律服务,一个专业可能就荒废了。” 去年年底,有报道称“2004年度北京律师行业收入突破50亿元”,这意味着如果以京城律师1万人计,每人年 均创收50万元。然而,徐家力律师认为,律师行业内实际贫富差距很大,在北京最大的差距达到3000倍,有收入300 0至4000万元的,也有不足1万元的,在如此两级分化的前提下,所谓“人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谈到风险代理,徐家力说:“这是社会转型期的需要,有的案件如果不采取风险代理,当事人一分钱代理费也拿不出 来,无论多低。很多的时候是律师代理后拿不到代理费,比如说我20年间至少有一两千万代理费没收上来,但也不能律师总 和当事人打官司,那就不用做其他业务了。” 多年来,重庆著名“民工律师”周立太坚持为民工打官司,不赢不要钱,实行“风险代理”。受理各类民工工伤和劳 动争议案件高达2000多件,并创下了工伤赔偿158万元的全国之最,而就是这样一位“民工律师”,近年来却不得不把 民工告上法庭,原因是许多民工胜诉后不交律师费。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曾参加全国律协组织的考察欠发达地区律师生存状态,他介绍了四川阿坝地 区的一个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后,当事人抱来一只鸡,因为他家里只有它值点钱。“《办法》的制订应考虑到整个律 师界”,王才亮说。 “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的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 准高低理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理性结果。律师行业理当自律,政府亦应给予社会必要的信任 与宽容。”吕良彪律师在中国律师网撰文所言应该代表了大多数律师的想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