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协议不予公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53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张娜 张小姐和王先生经朋友介绍成为情侣,但之前两人都有一段不和谐的恋情,故二人商量试婚一年,一年后合适就结婚 ,不合适就和平分手。并且做了一份《试婚协议》,到公证处做公证。
两人起草的条约规定:一、双方试婚期为1年,1年后双方感到满意就结婚,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就分开,绝不 无理纠缠;二、试婚期间,双方尽量做好避孕工作,如怀孕便采取流产的解决办法,费用由男方支付;三、对对方工作不过多 干涉,保留私人空间;四、试婚期间,两人产生的日常费用,主要由男方承担,增添的家用财产由男方购买,如分开归男方所 有。 但两人的公证请求却遭到了公证人员的拒绝。公证人员解释说,公证范围包括财产继承、赠与、财产分割、遗嘱、夫 妻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公证;招投标、拍卖、现场公证、提存及保全证据公证等数十项,但试婚这种本身就不合法的行为,公 证机关不会对其进行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