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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无名女索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23:06 华夏时报

  被撞身亡女子亲属查找未果民政局此举引发争议

  据新华社电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近日在查找一名被撞身亡女子亲属无果的情况下,以受害人代理人的身份递上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诉讼起诉书。

  民政局向肇事者索赔17万余元,但此举引发了一些争议。

  今年9月5日,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在312国道被撞身亡,但由于无法确定受害人的身份,致使被拖了3个月的民事赔偿无法进行。据金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5日3时许,河南潢川籍犯罪嫌疑人何兴贵,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驶往合肥。货车在行至562公里+850米处路段时,撞上路边一名约50岁的无名女子,致使其当场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驾车逃逸,不久即被抓获。然而,面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民事赔偿请求却仍然无法主张。原来,六安市交警部门经过多方查找,一直未能查明受害人的确切身份,无法确定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无法进入诉讼实体程序。

  为解决这一难题,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建议六安区民政局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此次公益诉讼请求拟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为177081.3元,并代受害人亲属开设专项账户,若20年后仍无人认领则将此赔偿金用于公益事业。据悉,金安区人民法院暂未受理此案。

  在谈到为何法院没有受理此案时,金安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谈道,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民政局不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即使作为受害人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遇到这样的矛盾,民政局就没办法解决了。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刘建华介绍说,此案由于无法确认受害人身份,因此也就无法通知其继承人主张其相关的民事赔偿权利,可能导致受害人无适合主体资格提出诉求,而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存在着“真空地带”。有法学专家认为,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作为特殊诉讼主体提出赔偿诉求,赔偿款在找到受害人的继承人时再予以交付,或在一定时间内未找到受害人的继承人,可将赔偿款列入社会救助款项,但这种观点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难寻支持,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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