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无证驾车伤人雇主有过也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1:44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临沂12月10日讯雇员在雇用过程中用雇主给的车钥匙无证驾车伤人,雇主赔偿他人医疗费后,让雇员书写欠条承担全部医疗费。雇员因无钱偿还欠款,雇主持欠条将雇员告上法庭,要求雇员偿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雇员王某给付雇主刘某垫付款4000元(含已给付的1600元)及利息。 今年35岁的刘某是河北省易县桥头乡一个体业主。2004年7月,刘某雇王某为其打工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却驾驶车辆并致他人受伤,王某存在重大过失。但刘某作为该车车主,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并将车钥匙交给无驾驶证的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刘某要求完全由王某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责任显然过重。王某虽向刘某出具过欠条,但根据当时的环境及身份,该欠条的来源并非是借贷关系,而是由其他劳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该欠条的内容并非出于王某自愿,也不是王某真实意思的表示,让王某完全按欠条内容履行,显失公平。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通讯员 邹 旭 刘世清 记 者 胡志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