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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切除伤了胆总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1:5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汶上12月10日讯汶上的申某在汶上某医院做了一次胆囊切除手术,没想到,手术损伤了胆总管,构成8级伤残。为此,申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元。近日,汶上法院判决汶上某医院赔偿申某各项损失总计9万余元。

  去年5月,申某感到右上腹疼痛难忍,急忙到汶上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当天下午,医院为申某做了胆囊切除手术和胆总管探查术。出院5天后,申某仍觉
得身体不适,到该医院复查,经B超检查提示为胆管扩张,但具体情况不明,医院建议申某到上级医院检查。于是,申某来到济宁某医院检查治疗,并在该院做了第二次手术。

  后来,申某再次到汶上某医院住院治疗,没有治愈,为此,申某要求汶上某医院赔偿损失。而该医院认为,申某的病与申某到其他医院治疗有一定的关系。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于是,申某将汶上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7万余元。申某起诉后,汶上某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有关部门鉴定,申某的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构成7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胆总管损伤是被告第一次为申某做胆囊切除手术时造成的,被告的行为与申某受到损害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害与在其他医院治疗有关的辩解,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已经作出7级伤残鉴定,但本案是医疗事故纠纷,所以原告的伤残等级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确定,即应确定为8级。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汶上某医院赔偿申某各项损失总计9万余元。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苏 斌 林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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