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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 网友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3:16 国际在线

  近日,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上百名涉黄人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多位专家并不认同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有些专家表示,警方的这种做法已经与时代落伍了,甚至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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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曾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李明舜表示,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没有哪部法律允许他们这么做,行政执法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条件下作出这样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有违法的嫌疑”。

  他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都明确禁止卖淫嫖娼,因此,对于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处理,都没有任何问题,对这种行为的打击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尽管如此,还是应该尊重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一个人违法犯罪了,但依然是公民,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受到保障”。

  妇女问题研究专家巫昌祯也认为,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就按照哪一条处罚好了,用不着示众。“示众后果不好,他们还要做人呢”。深圳福田警方没有恰当地考虑这些人的隐私问题,极有可能对这些人的私人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她表示,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涉黄人员中不乏被强迫卖淫的情况,比如有些女孩第一次离开家乡出去打工,被人家骗了或者是被胁迫了,从而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她是被害人,有苦难言。就应该为她保密,而不是把她公开暴露出来,这样才是更以人为本的处理”。

  巫昌祯认为,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出发点是想起到震慑作用,但事实上这种搞运动式的公开处理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基本上已经被我国司法界舍弃了。“现在我国的公开审判不是很多了,过去经常进行的运动式的处理也大为减少了。因为这样并不能起到多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相反,还极可能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而且,万一处理错了,也会给被处理人带来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中国青年报 叶铁桥)

  网友热议

  正方

  理解并支持福田警方!

  没在深圳生活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这里的卖淫嫖娼有多猖狂。我所在的村里就有大量的卖淫女,那些理发店,店面不足10平方米,但一到晚上,昏暗的灯光下居然能有30多个年轻女子排坐在门口。难道这就是中国之窗的形象?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人,就算手段有点过激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关键看效果!

  打击违法犯罪,有什么错。1983年严打不比这出格多了?但是效果很好!全国老百姓都拥护(除了那些被处理的人员及其家属)。深圳的做法没有错,非常问题必须用非常手段解决。新加坡的鞭刑不是更狠,那终身留下的鞭刑痕迹不是更侵犯人权。

  反方

  网友们说得对:那是作秀,是中央台曝光后他们才去管的,而且是从最软的管起。卖淫女是整个罪恶链的最底层,得钱最少,受害最多。

  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会禁不了黄赌毒?为什么本该支持的事情会招来一片反对声?这其中深藏的东西,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在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也不允许公民旁听。警方这种大张旗鼓的暴露个人隐私的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社会“游街示众”的做法。而“示众”是一种羞辱刑,这在封建法典和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插牌游街”、“斩首示众”、“弃市”(即处死后把尸体扔在闹市里)等。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三令五申,禁止游街示众。甚至罪至死刑的罪犯,也不允许游街。触犯了法律的人仍然是我国公民,他们的基本人权,例如人格权、隐私权等都受法律保护。

  警方将妓女和嫖客示众的做法只能引起他们对国家、社会和法律的不信任、不满甚至抵触。我们应当做的是加强管理注重治本。

  我是个年过古稀的老人,看了这条“新闻”,愤怒异常,好像又回到了那肆意践踏人权、侮辱人格的政治运动时代。难道我们现在的一些领导干部就这么无知,这么可怜吗?!什么叫做人权,什么叫做“以人为本”?你们是真不知道,还是故意捣乱?卖淫嫖娼可以依法处理,为什么要把这些人拉出来公开示众?损害的不仅是这百十来个人将来改过自新、继续做人的信念,更是给深圳这个开放城市和整个国家抹黑。

  我们在惩罚罪恶的同时,是否能考虑给别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防止罪恶的方式是教育,是从各方面提高人们的认识,当然最重要的还有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如果每个女人都有安定的工作,谁还会愿意去出卖自己的肉体?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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