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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代替索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3:23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在查找一名被撞身亡女子亲属无果的情况下,以受害人代理人的身份递上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诉讼起诉书,向肇事者索赔17万余元,但此举引发了一些争议。

  据金安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5日3时许,河南潢川籍犯罪嫌疑人何兴贵,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驶往合肥途中,撞上路边一名约50岁的无名女子,致使其当场
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驾车逃逸,不久即被抓获。但由于无法确定受害人的身份,致使民事赔偿被拖了三个月无法进行。

  为解决这一难题,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建议金安区民政局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此次公益诉讼请求拟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为177081.3元,并代受害人亲属开设专项账户,若20年后仍无人认领则将此赔偿金用于公益事业。据悉,金安区人民法院暂未受理此案。

  在谈到为何法院没有受理此案时,金安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民政局不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即使作为受害人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遇到这样的矛盾,民政局就没办法解决了。

  有法学专家认为,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作为特殊诉讼主体提出赔偿诉求,赔偿款在找到受害人的继承人时再予以交付,或在一定时间内未找到受害人的继承人,可将赔偿款列入社会救助款项。但这种观点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难寻支持,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若从有利于社会公正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类似此案的情况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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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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