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无权直接注销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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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4:1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2月10日讯(记者 孙勇)我市于今年10月10日向社会推出了复议为民公开事项。今天,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布一起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例,借此提醒全市农民:县级人民政府无权直接注销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我市某村村民王某1997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当地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王某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大于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超出约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过调查论证认为,依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有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解决,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强制处理。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意见得到了国家农业部的认可,国家农业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指出因填写错误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属于收回证书的范畴,确认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裁决符合立法意图。目前,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对此,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肖金明教授指出,当前行政机关颁发房产证、土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行为多属行政确权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中的纠纷,行政机关如果要注销或更改有关证书,必须待争议依法定途径解决后方可,行政机关必须正确把握介入纠纷的时机,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使职权,本案对处理房产、土地、承包地、林权等纠纷也具有借鉴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