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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环保执法细分5个“小格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5:4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减少“大框框”下的“随意”

  本报讯 (记者文铭权)“罚款3万元比较适当,公司完全接受。”近日收到一份环保执法处罚决定书,四川省亿丰油脂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邹平阳显得很平静。这是今年8月23日德阳市环保局出台《德阳市环境保护系统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以来,查处的首宗环保案件。

  针对环保执法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空间太大的现状,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德阳市环保局形成该试行规定,把环境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档次,罚款的具体数额相应确定了5个“小格格”。

  10月17日,德阳市环保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亿丰公司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部分生产废水泄漏通过雨水沟直接排放,造成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治理作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对该公司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到亿丰公司能及时采取整治措施,外排废水时间短,对外界环境影响较小等情况,该市环保部门根据试行规定,确定该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属“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应采用“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25%以上、40%以

  下(含40%)”的处罚标准,即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废水外泄行为,恢复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并连续稳定工作,确保外排废水达到环保标准。

  目前,德阳市环保部门已运用试行规定查处5起环保案件,获得社会普遍好评。有专家称,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特别是罚款金额量化、细化,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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