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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给传销者被罚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6:42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2月10日讯(通讯员李小齐记者李萌博)明明知道搞传销,还要把房子出租给对方,房东为此付出了代价,被罚款5万元。今天,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举办“纪念《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活动,活动中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再次惊醒那些还在做发财梦的人们。

  日前,工商人员在潍坊市潍城区医院路中段的7间出租房屋内,查获正在进行传销培
训活动的人员86人。经对传销人员调查核实,这些房屋是房东郭某自2006年5月开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从而成为传销分子的培训活动场所。郭某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郭某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也是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泰安市泰山区环翠宾馆与河南籍传销人员魏某签订“租房合同”,将四楼会议室、二楼204房间及办公桌椅一套租赁给魏某。工商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该宾馆违法所得3600元和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余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临沂“9·21”特大传销案、聊城“3·01”特大非法传销案、泰安马韩军、徐庆明等8人传销案。

  据工商人员介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市民如果把房子出租给包括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将受到重罚。如果房东发现房客有异常行为不举报,反而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的,一经查实,工商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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