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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员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7:2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记者从山东省人事厅获悉,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权益,省人事厅近日公布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以及《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其中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

  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拟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受聘人员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必须对受聘人员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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