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零售烟花爆竹需符合7个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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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7:27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真真、通讯员黄进明、陈爱平、张伟)要获得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需符合7个条件。7日,武汉市出台相关规定,7个条件如下: 一是零售场所的位置应当符合《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二是零售场所应当是砖混以上结构的非居住房屋,且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 三是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是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 五是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是零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防火用电要求。 七是零售场所应当张贴醒目的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又讯在同一个社区内,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设置规划所定该社区许可数量的,将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摇号的结果不得转让、买卖、赠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