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成了“植物人”还要赔偿三十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8:1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朱礼文)芜湖市民黄先生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一辆搅拌车相撞,不仅自己成了“植物人”,乘车的朋友也成了“智残”,而且他还面临要支付30多万元的赔偿。日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5年4月22日下午,黄某和郭女士一起为朋友搬家,晚上朋友设宴答谢,席间黄某醉酒。饭后,黄某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载着郭女士由中和路自北向南行驶,在中和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明知黄某酒后驾车仍乘坐,应承担其经济损失中的10%%,其余责任由黄某和王某按6:4承担。郭女士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赔偿金、营养费等10项赔偿项目共计65.84万元,黄某应赔偿郭女士39.51万元,王某所在的芜湖市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赔偿26.33万元。除去该公司已支付的32.31万元,法院判决黄某应赔偿郭女士33.53万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采纳了郭女士的代理律师的意见,同时判令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某基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